黑卫医函〔2019〕59号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黑龙江省中医药
管理局关于转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委直(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相关工作精神及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完善互联网医院准入流程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前,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必须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yljg.healthhlj.cn),满足互联网诊疗全过程监管的需要,接收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确认申请机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接入状态,接入成功且医疗行为过程能正常接受监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
三、加强互联网诊疗行为监督管理
(一)加强互联网诊疗行为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其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处方,并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
(二)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办理执业登记手续。互联网医院开展业务内容应当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不得超出其诊疗科目范围。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与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互联网医院应纳入当地质控体系,相关服务纳入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三)加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并精准掌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本通知各项要求,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做好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加强监管,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四)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评估本单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社会需求,并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已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医院,需按照《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附件4),完成数据接口改造并达到实时监管标准后方可开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
四、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统一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心电、超声病理等辅助检查,受邀方出具相应辅助检查报告的,应在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实施远程医疗服务后,有关诊疗意见报告应由受邀方相关医师签名后通过传真、扫描文件或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邀请方。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质控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五、积极支持互联网医院建设发展
高水平三甲医院应率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条件成熟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基础医疗的基础上,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并积极探索“深度咨询”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